寄艙行李限額
寄艙行李限額
如您的寄艙行李超過免費寄艙限額,您須繳付超額行李費。
| 地區 | 客艙級別 | 總重量上限 | 行李數目上限 | 每件尺寸總限 3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所有地區 | 頭等 | 40公斤 (88磅) | 無行李數目上限 但請盡量限制您的行李於兩件之內 | 尺寸不可超過 157 公分 (62 吋) |
| 商務 | 30公斤 (66磅) | |||
| 經濟 | 20公斤 (44磅) | |||
| 嬰兒 1 | 10公斤 (22磅) 2 |
如有任何查詢,請聯絡當地的港龍辦事處。
請留意:
- 嬰兒的定義為2歲以下及不佔座位的旅客
- 另加一部可摺合的嬰兒手推車
- 由2007年10月1日起,每件行李最多只可重32公斤(70磅),除非屬以下項目:
- 個人移動輔助器
- 醫療器材
- 體育用品
- 樂器
- 攝影器材
- 家居用品
- 外交使節之行李
來往加德滿都航班之行李限制
基於營運要求,從北美(美國及加拿大)出發並以加德滿都為最終目的地的旅客,每人只可攜帶最多兩件並每件不多於32公斤的寄艙行李。
來往香港及加德滿都的航班,每名旅客則只可攜帶最多20公斤的行李。
由於此為營運限制,我們的機場人員將嚴厲執行有關限制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