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物品
基於安全及保安理由,您不得於寄艙或手提行李內攜帶下列任何危險物品:
- 裝有防盜裝置的公事包、鋰離子電池和/或煙火製品;
- 炸藥、彈藥、火藥、含火藥的玩具及信號燈;
- 壓縮氣體(包括易燃、非易燃或有毒氣體),如丁烷 (butane) 或瓦斯氣體 (propane)、潛水氧氣筒、打火機燃料、噴霧或化學催淚彈;
- 電槍類;
- 易燃液體,如油漆、天拿水及黏合劑;
- 易燃固體,如隨處可擦著的火柴、木炭、磷及容易燃點的物件;
- 過氧化物質,如漂白劑及過氧化物;
- 有害物質、有毒物質,如砒霜、氰化物、殺蟲劑及除草劑;
- 感染性物質、如生物製品;
- 放射性物質;
- 腐蝕性物質,如水銀 (藏於溫度計或血壓計內)、酸性物質、鹼性物質及濕電池;
- 任何上面未有列出而於空中運送時會構成危險的物品,如磁化的、具攻擊性或刺激性物品。
然而,於旅程上必需之少量藥物及個人用品,如髮型噴霧、含酒精之香水及藥物均不在此限。您可隨時垂詢有關詳情。
充氣物品
充氣物品包括運動用之充氣球類用品,如籃球等,除非該等物品經已洩氣,否則均不准帶入機艙內。